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153號
原 告 張晏瑀
被 告 蔡采倪即蔡家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9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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