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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17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鏗翔
被 告 林品忠即林福欽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 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玖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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