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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2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被 告 鄭仁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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