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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2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 告 謝銘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397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6666元自民國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新臺幣3萬2652元自民國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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