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2,斗小,223,202310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22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複代理人 沈傳芳
林沅陞
被 告 郭如隆
訴訟代理人 蕭富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80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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