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2,斗小,244,2023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24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屈錫田
被 告 廖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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