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2,斗小,316,2023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16號
原 告 邵紀綱 住金門縣○○鄉○○○路0段000巷0弄00 號



被 告 呂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31日以手機網路轉帳方式,欲自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因數字填寫有誤,致款項誤入被告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30,000元利益,原告請求被告返還30,000元給原告。

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願至銀行以臨櫃方式將金額返還原告。

三、原告主張於112年3月31日因誤植帳號,以手機網路轉帳方式匯款30,000元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摺明細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應可信為真正。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因誤植帳號致匯款30,000元至被告帳戶,原告請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之被告,返還其損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原告請求雖有理由,然因本件係肇因於原告匯款錯誤所致,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本院酌量上情,命勝訴之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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