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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陳鴻瑞
被 告 洪銘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6999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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