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2,斗小,338,2024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3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訴訟代理人 陳映璇
被 告 陳喆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7687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