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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4號
原 告 連禮智
訴訟代理人 林映維
被 告 林仕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豐小字第108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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