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2,斗小,345,20240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4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錫鎮
賴啓忠
被 告 陳弘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82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1439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8420元自民國109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