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2,斗小,369,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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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69號
原 告 王柳
被 告 陳育琦




劉卓睿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0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被告陳育琦自民國112年5月29日起、被告劉卓睿自民國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被告2人所辯略以:㈠被告陳育琦:同意原告請求,但要等伊出監後才能清償。

㈡被告劉卓睿:伊僅係介紹戴瑋汝交付帳戶,並無參與犯罪組織。

三、本院之判斷:本件陳育琦基於參與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招募劉卓睿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由劉卓睿收取帳戶,進而將之提供予陳〇中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本案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並掩飾、隱匿原告匯入款項之實際去向,堪認陳育琦、劉卓睿確有共同侵權行為事實,且其等之行為與原告受詐欺所受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原告請求陳育琦、劉卓睿2人連帶賠償,核屬有據。

四、綜上,原告如主文所示之請求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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