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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7號
原 告 陳邑嶄
被 告 陳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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