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5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張莉貞
被 告 陳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