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9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被 告 鄭浩杉(原姓名唐振發、鄭振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