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2,斗小,94,2023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94號
原 告 陳冠銘
被 告 謝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54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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