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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子文
相 對 人 陳威叡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臺中市后里區低收入戶證明書、職業訓練推介單影本等資料釋明,並經本院核閱112年度斗補字第34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卷宗,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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