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116號
原 告 蕭慶鈴
訴訟代理人 黃紫薰
被 告 蕭慶延
蕭紋好
蕭婷方
蕭慶佑
蕭慶蔭
張煥易
張智霖
謝妤涵
藍彩玲
藍彩貞
劉黃彩苗
凌亷
凌志杰
凌志翔
追加被告 蕭秋霞
蕭清涵
李逸君
藍啓松
藍彩珍
藍彩香
蕭香娥
蕭素增
蕭孟昌
蕭林淑華
蕭美伶
蕭玉芳
蕭語宸即蕭美玉
蕭人傑
蕭景南
蕭景盛
蕭素娟
陳美姬
蕭憲凱
蕭憲文
許淑惠
許銘禎
許銘洲
許淑華
許舒雅
許皓飛
蕭逢裕
蕭景寅
蕭景壎
蕭淑瑜
本件訴訟中被告有人死亡,其繼承人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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