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2,斗簡,12,202311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12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蘇麗雀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孟儒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洪文寶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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