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2,斗簡,157,202403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157號
原 告 洪嘉德

洪崇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
廖顯頡律師
被 告 謝勝任

訴訟代理人 李沛宸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3年4月1日上午9時30分至供通行地現場勘驗並囑託地政事務所繪製複丈成果圖,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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