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18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邱玉媛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甫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許順忠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
被 告 許順洲
許順鎮
許素蘭
許素雲
許素妹
陳錫堅
林逸富
林漢晟
陳淑媛
陳莉螢
陳淑粉
陳薏如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另原告即反訴被告邱玉媛、被告即反訴原告許順忠務必到場且於開庭前應各自完納本件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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