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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194號
原 告 陳燕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宏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報之事項:
一、本件係原告就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892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即原告所請求之醫藥費用及精神慰撫金部分,並未及於原告請求機車、手機、褲子毀損部分:
(一)原告請求之機車、手機、褲子毀損部分: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應補正機車、手機、褲子費用之金額,並補繳此部分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請求機車、手機、褲子費用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請求醫藥費用、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此部分免繳納裁判費,惟應以書狀列明此項目具體請求之金額,並提出醫藥費用相關單據。
二、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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