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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怡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萬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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