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2,斗簡,239,20240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培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藍田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