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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24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吳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16時1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宣判。茲因本件112年9月5日言期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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