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2,斗簡,324,2023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324號
原 告 楊禮嘉
被 告 楊有正
本件未合法送達被告,且應行再調查事實,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0時0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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