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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簡字第361號
原 告 董正宗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被 告 謝錫琛
謝天祥
謝天昇
謝天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就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謝錫琛、謝天祥、謝天昇及謝天昌應就被繼承人謝江錦卿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狀,除請求被告謝錫琛、謝天祥、謝天昇及謝天昌應將原告所有彰化縣○○鄉○○○段○○○地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另請求被告謝錫琛、謝天祥、謝天昇及謝天昌應就被繼承人謝江錦卿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惟本院就辦理繼承登記部分未為判決,顯係判決有脫漏,經原告聲請補充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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