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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391號
原 告 廖宜鴻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被 告 廖李瑞雲
訴訟代理人 廖威荏
追加被告 廖榮作
廖長澤
廖玲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宣判,茲因本件被告之當事人適格尚有疑義,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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