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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環
洪秋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建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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