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2,斗簡,476,2024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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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476號
原 告 游世蔚

訴訟代理人 蔡坤廷律師
被 告 郭英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日14時2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宣判。茲因被告郭英興於本院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時已在法務部○○○○○○○執行中,且未經提解到庭,屬有正當理由未到庭辯論,自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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