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2,斗補,17,202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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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17號
原 告 林霈姍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明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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