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2,斗補,219,2023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219號
原 告 陳雅姿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 巷00弄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己玲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50元,應徵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3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