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2,斗補,230,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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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23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益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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