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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246號
原 告 顏有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地號全部,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以及請提出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現在住居所),並應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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