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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張浤銪
陳詩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兩茶葉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三兩茶葉有限公司」為被告,惟依原告提出之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被告名稱均為「三兩茶業有限公司」,足認原告以「三兩茶葉有限公司」為被告,顯有誤載,原告應具狀更正被告名稱,並提出三兩茶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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