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2,斗補,363,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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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363號
原 告 陳祈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過水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16元(計算式:過水面積31.32平方公尺×1,300元/平方公尺=40,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應如收補繳。

二、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異動索引及地籍圖謄本。

三、系爭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共有人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

如共有人或被告之年籍或應有部分等情形有變更,應特別註明。

四、請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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