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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張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健琳即全菱電器行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限內如數補繳。
二、原告應敘明何時向被告購買冷氣,並提出購買冷氣之收據,並應說明其請求被告賠償27,000元之計算依據,其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為何。
三、原告應敘明何以將凃素荏亦列為被告,應說明其法律之請求依據?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名稱、住居所、補繳裁判費及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並應附所有書狀暨證物資料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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