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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37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詠滄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9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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