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3,斗小,120,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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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120號
原 告 葉宥唯
被 告 趙金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如在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之適用時,法院受理此種移轉管轄之聲請,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定管轄法院。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借款未還,並提出網際網路通訊軟體LINE之通話紀錄截圖照片為證,原告利用LINE BANK帳戶轉帳給被告,被告未依約償還且置之不理,經本院函詢臺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LINE)、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查出被告以LINE帳號受領原告借貸之款項及被告開戶相關資料,本院依上開資料依職權查詢被告戶籍,始知被告戶籍地為新竹市竹東區(見卷附證物袋),堪認被告之日常生活作息地點係在新竹縣,兩造因系爭借款契約發生爭訟時,自應以前往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進行訴訟,而本院對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復查無兩造間有何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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