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3,斗小,122,2024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12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訴訟代理人 王耀鋒
被 告 張清南(即張盧首貎之繼承人)

張清倫(即張盧首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張盧首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參佰貳拾元,及被告張清南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四日起、被告張清倫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張盧首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被告應於繼承張盧首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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