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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150號
原 告 彭于昕
被 告 劉畊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76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2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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