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3,斗小,172,2024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172號
原 告 邱為融
被 告 陳偉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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