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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19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金政
被 告 黃聖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二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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