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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24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NEVADO RICKY PASICOLAN(中譯:瑞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NEVADO RICKY PASICOLAN(中譯:瑞奇)賠償損害事件,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實際住所或居所,致本院依起訴狀所載地址為送達時,遭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而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以彰院毓斗民明113斗小調字第167號函命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具狀查報被告之實際住居所,並曉諭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上開補正通知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按。
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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