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3,斗小,33,2024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3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何正偉


被 告 張俊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56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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