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3,斗小,46,2024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46號
原 告 蘇傳英
被 告 蔡松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0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9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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