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3,斗小,50,2024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50號
原 告 呂泓緯
被 告 林子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

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子益戶籍地為新北市泰山區(居所地為新北市新莊區),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開戶資料及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按,且兩造均非商人。

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審酌應由被告林子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方有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