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3,斗小,65,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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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65號
原 告 黃文山
被 告 林三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又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林三菱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同年2月23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表附卷可稽,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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