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3,斗小,67,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67號
原 告 阮氏玉賢
被 告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為私法人,主事務所設立在臺中市西屯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按,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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