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3,斗小,80,202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80號
原 告 張紓榛
被 告 葉紘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小字第172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同法第428條第1項固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惟如依原告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尚難判斷其所得主張之法律關係時,審判長應適時行使闡明權,命其敘明或補充之(參見立法理由)。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葉紘睿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未於起訴狀內明確表明其請求被告應給付9萬214元之具體完整原因事實(即何年月日與何人間因何法律關係而發生被告應為給付之義務),復未提出請求金額明細表及計算式、計算依據,致本院無從確定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所應給付之內容、範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以113年度斗補字第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曉諭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按。

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